公告日期:2024-10-29
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利益,提高公司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三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二)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三)熟悉并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
到监管机构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
(五)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保证公司信息、数据安全;
(六)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章或规范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四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
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由公司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五条 公司应按照以下程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立项;
(二)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审议选聘文件(包括:采购方案);
(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公司采购相关制度开展选聘工作;
(四)审计委员会对结果进行审核并形成审议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决定;
(六)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议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协议签署工作,聘请其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第六条 公司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直接采购、单一来源采购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公司涉及内幕信息保密的有关事项需开展专项审计事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直接采购选聘方式进行。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公司续聘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审计机构的,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本年度的审计工作完成
直接采购选聘方式进行,续聘结果经审计委员会审核、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会决定;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改聘程序按照本办法选聘程序相关条款执行。
如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七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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