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30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湖股份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和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目的,将自有闲置资金委托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运作和科学管理的投资理财行为。
第三条 盐湖股份公司委托理财资金来源,必须是在不影响盐湖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分(子)公司生产经营、项目建设、日常流动资金需求为先决条件的自有闲置资金。严禁挪用募集资金、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和国家专项补助的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第四条 盐湖股份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合法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为原则。预期收益率原则上不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第五条 委托理财计划需纳入盐湖股份公司年度综合计划及全面预算范围内。
第六条 盐湖股份公司下属子公司(指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下同)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必需经盐湖股份公司授权。未经盐湖股份公司授权的子公司不得开展委托理财业务。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盐湖股份公司本部。经盐湖股份公司授权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子公司需参照本制度制定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二章 合作受托投资机构准入标准
第八条 盐湖股份公司本部及子公司选择合作的受托投资机构,应选择资信状况良好、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合作受托投资机构管理人需提供由对应的备案登记机构提供的产品备案信息(定制类产品完成登记机构备案后及时提供备案信息)。
第九条 盐湖股份公司本部及子公司合作受托券商、信托机构、合作银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准入标准如下:
受托机构类型 准入标准
证券公司 最近一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评级为 BB(含 BB)
级及以上
最近一期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监管评级结果
信托公司 中不低于 2 级(含)及以上。(国家金融监督管总局未
按新规定(金规【2023】11 号)更新评级的按原评级标
准 A 级(含)以上)
合作银行 国有大型银行、上市股份制银行、银行理财子公司
保险公司 保险投资公司或保险资管母投资公司在最新一期监管
机构发布的风险综合评级结果不低于 A(含 A)类
第十条 若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受托机构准入标准因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变化需进行相应调整时,由财务部制定新的准入标准并报党委会、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财务部将调整后的受托机构准入标准以通知形式下发,盐湖股份公司本部和子公司遵照执行。
第三章 产品选择标准
第十一条 盐湖股份公司及子公司购买理财产品风险等级,应严格参照下表标准,判断购买产品风险等级。
风险等级 风险水平 风险描述
R1 很低(谨慎性) 本金和收益受风险因素影响很小,且具有较
高的流动性。
R2 较低(稳健型) 本金和收益受风险因素影响较小。
R3 适中(平衡型) 风险因素可能对本金和收益产生一定影响。
R4 较高(进取型) 风险因素可能对本金和收益产生一定影响,
产品结构存在一定的复杂性。
R5 高(激进型) 风险因素可能对本金和收益产生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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