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30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修订前后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允
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 许的范围内,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升资金使用效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 率和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目的,将自有闲置资金委托银行、证券为原则,委托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 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具有合法经营
公司等机构进行投资理财的行为 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运作和科学管理的投资理财行为。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 第四条 盐湖股份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合法运作、
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 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为原则。预期收益率原则上不低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 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先决条件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
风险,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
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
作为受托方;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在规范运作、 第三条 盐湖股份公司委托理财资金来源,必须是在不影响盐
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预期 湖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分(子)公司生产经营、项目建设、日常流
收益率原则上必须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动资金需求为先决条件的自有闲置资金。严禁挪用募集资金、金
第六条 委托理财资金的来源应是公司自有 融机构信贷资金和国家专项补助的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闲置资金,不得挪用募集资金,不得运用金融机
构信贷资金、国家专项补助的资金进行委托理
财,委托理财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
资金。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兼顾与相 第五条 委托理财计划需纳入盐湖股份公司年度综合计划及
关金融机构合作关系的持续性和稳定性,符合公 全面预算范围内
司的经营需要和长远规划
第六条 盐湖股份公司下属子公司(指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下
新增 同)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必需经盐湖股份公司授权。未经盐湖股份
公司授权的子公司不得开展委托理财业务。
第七条 本制度仅适用于公司本部,全资子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盐湖股份公司本部。经盐湖股份公司授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权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子公司需参照本制度制定子公司委托理财
管理制度。
第二章 合作受托投资机构准入标准
第八条 盐湖股份公司本部及子公司选择合作的受托投资机
构,应选择资信状况良好、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
新增 利能力强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
理机构。合作受托投资机构管理人需提供由对应的备案登记机构
提供的产品备案信息(定制类产品完成登记机构备案后及时提供
备案信息)。
第九条 盐湖股份公司本部及子公司合作受托券商、信托机
构、合作银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准入标准如下:
受托机构 准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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