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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30
证券代码:000793 证券简称:华闻集团 公告编号:2024-024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22,847.64 万元及相关违约金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4 月 28 日、29 日分别收到了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4)琼 01 民初 202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2024)琼 01 民初 203 号],现将提起诉讼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鉴于拉萨子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栋科技”)、拉萨鼎金实业有限公司(原名“拉萨鼎金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金实业”)超期未履行购买公司股票的相关承诺并经多次催促未向公司履行赔偿义务,新意资本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意资本”)未就前述赔偿义务履行连带担保责任,同时考虑便于后续执行、谈判等事项的推进,保障公司权益的实现等因素,公司于近期对承诺方子栋科技和鼎金实业以及对保证人新意资本分别提起诉讼。基
本情况如下:
(一)公司诉子栋科技、鼎金实业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案号:(2024)琼 01 民初 202 号]
1.案件受理日期:2024 年 4 月 28 日
2.诉讼机构名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3.诉讼机构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正义路 8 号
4.诉讼当事人:
原告: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拉萨子栋科技有限公司、拉萨鼎金实业有限公司
(二)公司诉新意资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琼 01民初 203 号]
1.案件受理日期:2024 年 4 月 29 日
2.诉讼机构名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3.诉讼机构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正义路 8 号
4.诉讼当事人:
原告: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新意资本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子栋科技、鼎金实业及新意资本购买股票承诺情况
2018 年 7 月 16 日,公司与子栋科技、鼎金实业、新意资本、车
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音智能”)及其他相关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子栋科技、鼎金实业及新意资本承诺并保证,自车音智能 60%股权过户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含车音智能60%股权过户的当月)按照 45.85%:45.85%:8.30%的比例,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其他方式直接购买公司股票,且子栋科技、鼎金实业及新意资本用于购买公司股票的金额合计不得低于 5 亿元(大写:伍亿元整),但子栋科技、鼎金实业及新意资本购买公司股票的比例合计
达到公司届时总股本的 4.99%时,子栋科技、鼎金实业及新意资本可不再继续购买公司股票。同时约定,如子栋科技、鼎金实业及新意资本未能依约足额购买公司股票,子栋科技、鼎金实业及新意资本同意按照承诺购买金额(以 5 亿元和公司总股本的 4.99%在股票购买期间届满后第一个交易日所对应的收盘价作为计算标准分别所确定的金额孰低者为准)与子栋科技、鼎金实业及新意资本在股票购买期间已实际用于购买股票的金额之间的差额,在股票购买期间届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无条件支付给公司,作为因子栋科技、鼎金实业及新意资本违约对公司的赔偿措施;且子栋科技、鼎金实业及新意资本对该等赔偿金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截至 2019 年 8 月 30 日,新意资本已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购买
公司股票共 8,330,34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42%)。经新意资本商请并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新意资本根据与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于 2020 年向公司支付1,000 万元保证金以换取其对已购买的公司股票是否减持、设置质押或其他财产性权利负担的决定权。
经子栋科技、鼎金实业申请并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购买公司股票承诺两次延期,购买股票承诺期限于 2021年 11 月 8 日届满,公司多次发函敦促,子栋科技、鼎金实业始终未能完成购买股票承诺,亦未履行赔偿义务。
(二)新意资本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情况
2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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