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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02 16:36:05 股吧网页版
华闻集团:关于公司重大诉讼收到一审判决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03

证券代码:000793 证券简称:华闻集团 公告编号:2024-051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收到一审判决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22,847.64 万元及相关违约金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闻集
团”)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收到了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
称“海口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琼 01 民初 202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拉萨子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栋科技”)、拉萨鼎金实业有限公司(原名“拉萨鼎金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鼎金实业”)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在
《 证 券 时 报》《中 国 证 券 报》《上 海 证 券 报 》 及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4)。与该案对应的公司诉新意资本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意资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新意资本提起的管辖权异议上诉未能如期开庭审理,海南省高级人民

法院已于 2024 年 8 月 8 日下达《民事裁定书》驳回新意资本提起的上
诉,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2 日收到海口中院的开庭传票,海口中院将
于 2024 年 10 月 14 日开庭审理,如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二、一审判决情况

海口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琼 01 民初 202 号]判决
如下:

(一)限被告子栋科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闻集团支付赔偿金 114,238,196 元及逾期支付赔偿金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赔偿金 114,238,196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自
2024 年 1 月 31 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限被告鼎金实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闻集团支付赔偿金 114,238,196 元及逾期支付赔偿金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赔偿金 114,2381,96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自
2024 年 2 月 2 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华闻集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海口中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立案执行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 1,476,860 元,由原告华闻集团负担 230,315 元,被
告子栋科技负担 623,444 元、鼎金实业负担 623,101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口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
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在《股权转让协议》《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相关事项中,除了公司本次提起诉讼的购买公司股票承诺事项外,还有车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音智能”)业绩承诺、资产减值等事项。鉴于车音智能业绩承诺期已届满,公司已委托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向子栋科技、鼎金实业及新意资本发送《律师函》,要求子栋科技、鼎金实业支付补偿金,并要求新意资本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将结合目前正在推进的子栋科技、鼎金实业购买公司股票事项相关司法追偿程序的进展情况,努力推动业绩承诺补偿金额收回工作,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尚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跟进诉讼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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