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30
证券代码:000793 证券简称:华闻集团 公告编号:2024-063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收到一审判决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就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口中院”)(2024)琼 01 民初 202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债权额限额 2.3 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闻集团”)于2024年10月28日收到了海口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琼 01 民初 203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新意资本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意资
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9
月 3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4)、《关于公司重大诉讼收到一审判决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1)。
二、一审判决情况
海口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琼 01 民初 203 号]判决
如下:
(一)被告新意资本就海口中院(2024)琼 01 民初 202 号民事判
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债权额限额 2.3 亿元范围内向原告华闻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新意资本承担清偿责任后,可向海口中院(2024)琼 01 民初 202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人进行追偿;
(二)驳回原告华闻集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海口中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立案执行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 1,184,182 元,由被告新意资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口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在《股权转让协议》《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相关事项中,除了公司本次提起诉讼的购买公司股票承诺事项外,还有车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音智能”)业绩承诺、资产减值等事项。鉴于车音智能业绩承诺期已届满,公司已委托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向拉萨子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栋科技”)、拉萨鼎金实业有限公司(原名“拉萨鼎金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金实业”)及新意资本发送《律师函》,要求子栋科技、鼎金实业支付补
偿金,并要求新意资本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将结合目前正在推进的子栋科技、鼎金实业购买公司股票事项相关司法追偿程序的进展情况,努力推动业绩承诺补偿金额收回工作,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尚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跟进诉讼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前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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