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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25 21:10:40 股吧网页版
一汽解放:202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四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

法律意见书
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3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 20 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了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和提案、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以及出席会议的方式等内容,其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
2.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法律意见书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流通股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4 月 2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4 月
2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 14 时
30 分如期在吉林省长春市汽车开发区东风大街 225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4.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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