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事会的职责和权限,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保证监事会及监事忠实履行职责,依法行使监督权,维护股东、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公司内部监督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向公
司全体股东负责,运用法定职权并结合公司实际,对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以及公司财务、公司内控、公司风控、公司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监督,以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监督、检
查职权,公司董事会、总裁及公司各部门应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公司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或干扰监事和监事会正常行使职权。
第二章 监事会设立与监事任免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人。
第五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监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六条 监事的任职资格:
(一)监事应具有法律或会计等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以及独立、有效履职所需的判断、监督能力。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上市公司监事。
(三)监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监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6)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以及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
(7)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期限尚未届满的;
(8)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所列情形的,监事会应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监事的提名与选举:
(一)监事分为股东代表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提名,经股东大会表决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三)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八条 监事的任期:
(一)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二)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应向公司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在其中明确注明辞职原因。
(三)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九条 监事的免职:
监事有下列严重失职情形时,监事会应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予以罢免:
(一)故意损害公司或职工合法利益的;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利用监事地位谋取私利的;
(三)在监督中应发现问题而未发现或发现问题但隐瞒不报,导致公司重大损失的;
(四)在监督或履职过程中泄露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等活动的;
(五)法律法规、行政文件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除监事出现上述严重失职的情形或本议事规则第六条所列不宜担任监事的相关情形外,在任期届满前,公司不得无故免除监事职务。提前免职的,被免职的监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声明。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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