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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高环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30


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拟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和制定,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选举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当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企业管理中心为提名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向提名委员会提供被提名人员的有关资料,并提出提名方案,筹备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予以搁置。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所审查或建议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评价;

(二)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建议;

(三)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人才市场以及其他渠道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公司董事由有提名董事权利的人员或组织提出建议名单,经提名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 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提名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裁提名,经提名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八)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九)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管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管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十)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会议通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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