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12
证券代码:000803 证券简称:山高环能 公告编号:2024-051
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北京联优诉山高环能合同纠纷案基本情况
2022 年 3 月 15 日,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山高环
能”,曾用名为“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简称“金宇车城”) 收到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及相应证据资料,北京联优企 业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联优”)以本公司对公司原控股股东成都金宇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宇控股”)存在未结清欠款为由,以本公司作为被 告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诉讼,金宇控股为第三人,案
号:(2022)京 0112 民初 4695 号。北京联优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 2,997.5 万元以及相应利息 565.43 万
元,本息共计3,562.93万元(2020年3月31日之前应付利息为332万元;以2,997.5 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4.45%自2020年4月1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计算利息,
暂计算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利息 233.43 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1,294 万元以及相应利息 229.53 万元,本息共
计为 1,523.53 万元(以 1,294 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 4.45%自 2018 年 1 月 6 日起
至本息付清之日止计算利息,暂计算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利息为 229.53 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诉讼保函保险费
用,其中律师费为 70 万元,诉讼保函保险费为 6 万元。
前述各项金额合计为 5,162.46 万元。
2022 年 10 月 19 日,庭审中北京联优诉公司申请撤回了部分诉讼请求,涉
案金额由 5,162.46 万元变更为 3,638.93 万元。
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3 日、2023 年 4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2022 年半年度报告》“第六节 重要事 项”之“八、诉讼事项”及《2022 年年度报告》“第六节 重要事项”之“十一、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中相关内容。
2023 年 3 月 2 日,经过四次开庭审理,北京联优主动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
法院申请撤诉,同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22)京 0112民初 4695 号,准予北京联优撤诉。
2023 年 10 月 31 日,北京联优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二次诉讼,北
京联优以金宇控股欠付其巨额债务的情形下,以《委托付款函》的形式免除金宇控股对公司的债权,影响了北京联优到期债权的实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系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为由,以本公司、金宇控股作为被告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合同纠纷诉讼,案号:(2023)京 0112民初 24345 号。北京联优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确认被告金宇控股以出具《委托付款函》的形式免除对被告山高环能债权借款本金 2,997.50 万元以及相应利息的行为无效;
2、请求判令被告山高环能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 2,997.50 万元以及相应利息
772.92 万元,本息共计为 3,770.42 万元(2020 年 3 月 31 日之前应付利息为 332.00
万元;以 2,997.50 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 4.45%自 2020 年 4 月 1 日起至本息付
清之日止计算利息,暂计算至 2023 年 7 月 5 日利息为 440.92 万元);
3、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诉讼保函保险费用,其中律师费为 70.00 万元,诉讼保函保险费用为 6.00 万元。
前述各项金额合计为 3,846.42 万元。
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9 日、2024 年 4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2023 年半年度报告》“第六节 重要事项”之“八、诉讼事项”及《2023 年年度报告》“第六节 重要事项”之“十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中的相关内容。
二、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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