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5-16 20:33:12 股吧网页版
美利云: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516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17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4 点在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柔远镇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
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4年4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等公告。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日期、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会议登记方法、登记时间、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会议联系方式、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并说明了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普通股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 2 项议案,分别为《关于选举禚昊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 1 名(代表 2 名股东),代表股份
224,131,0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24%。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名,代表股份 3,275,0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47%。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1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275,0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

3、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除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