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9-02 19:15:18 股吧网页版
神雾节能:神雾节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03


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

关于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立法神雾节能(2024)第 73 号
致: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大陆地区”)内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而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大陆地区内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

根据公司承诺与保证的内容,本所假设: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有关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024 年 8 月 16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大会。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7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等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届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的系统和投票时间、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6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2 日(星期一)14:30 在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泛海国际 SOHO 城
5 栋-2004 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吕建中先生主持,采用现场及网络方式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4 年 9 月 2 日上午 9:15—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2 日
9:15 至 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大陆地区内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