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8
盈顾字第BJ11542号2024-001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23层19-2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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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稀土集团 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 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的规定,指派本所律师现场出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 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 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现行的公司章程;
2 、 公 司 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zse.cn/)披露的《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10日)的股东名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签到簿》;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
第一部分 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2、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3、本所假定:(1)所有影响本所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完整披露,不存在或将不会存在任何遗漏或误导;(2)所有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复制件(包括扫描件、复印件等)与原件完全一致,且真实、有效、完整;(3)该等文件上的所有签名、印鉴均真实,并经合法授权。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 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 并公告。
5、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作任何解释或说 明。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 效。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27日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刊登了定于2024年5月17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参加方式及关联股东等内容。
2、2024年5月17日下午14:5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南大道18号豪德银座A栋14层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3、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如下: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2024年5月1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2024年5月17日)的9:15~15:00。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荐,由董事闫绳健先生主持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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