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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17 19:59:13 股吧网页版
ST国安: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18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9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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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86 10 66578066 Fax:86 10 66578016 19/F ,Tower B, Xinsheng Plaza,5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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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 2024 第 003853 号
致: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或“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有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网络投票结果等)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2024 年 4 月 23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议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刊登了《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等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以及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与参加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 20 日。

(三)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 14:30 在国安大厦三层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北街 1 号)
召开,由副董事长许齐主持,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告相一致。

(四)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月 1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7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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