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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16 19:39:07 股吧网页版
中信国安: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4年7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17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24年 7月 16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和关联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办法所称控股子公司指公司通过股权或其他权益性投资形成关联关系的下属企业,主要包括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和公司在该企业的权益性资本占总资本的 50%以上或拥有相对控制该企业多数表决权的股权比例的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涵盖的控股子公司与财务报表合并范围一致,并根据合并报表范 围变化及时调整。

第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尽量避免或减少关联交
易,对于必要的关联交易,应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并及时、如实披露。

第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在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及下属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六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关联交易事项的信息披露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负责证券事务的相关部门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项。

第七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关联交易管理工作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各自的实施细则,并指派专门部门或专人具体负责,同时,应将有关实施细则及相关的机构及人员设置情况报公司备案。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回避表决。

第二章 关联方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或关联人,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公司与第十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十二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第十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十条、第十二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自然人;

(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 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 管理工作。

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 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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