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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国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7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17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4年 7月 16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或由董事长提名的董事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设委员会秘书,负责会议组织、文件保管以及办理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交办的事项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委员会秘书负责做好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按照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要求组织公司有关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审,并报战略与发展委员会。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由召集人主持,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委员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
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
中信国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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