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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06 20:06:52 股吧网页版
华茂股份: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庆市同庆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07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庆市同庆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
约事宜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中国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 288 号置地广场 A 座 34、35 楼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庆市同庆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4 第 01888 号
致:安庆市同庆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经安徽省司法局批准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具备从事法律业务的资格。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安庆市同庆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无偿划转的方式受让安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华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1%股权,并通过接受表决权委托的方式取得安庆华盈有限公司持有的安徽华茂集团有限公司 14.95%股权对应的全部表决权,从而间接控制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46.40%股份涉及的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收购人的委托,对收购人涉及本次收购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资料和证明,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相关方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核实。

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仅就本次收购涉及的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相关事宜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股票价值、投资决策等事项发表意见;

2、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对于该等文件的内容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
当资格;

3、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已经存在的有关事实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国正式颁布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且是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收购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口头确认;
4、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收购人等相关主体向本所声明,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名、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各文件的正本或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收购人为本次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所必备的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同上报或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释 义

收购人、产投公司 指 安庆市同庆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城投公司 指 安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安庆市财政局(市国资 指 安庆市财政局(安庆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委)

华茂集团 指 安徽华茂集团有限公司

华茂股份、上市公司、公 指 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000850)



本次无偿划转 指 产投公司通过无偿划转的方式受让城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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