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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16 22:19:30 股吧网页版
高鸿股份:收到12起案件的诉讼材料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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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鸿股份4月16日晚公告称,公司4月12日收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共计12起案件的诉讼材料。

  公告称,原告常州实道诉称,2021年,第三人常州瑞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常州奥埠贸易有限公司以及常州龙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三家常州公司(合称“常州公司”)分别与公司原下属公司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高鸿科技”)签署12份笔记本电脑买卖的《批发销售合同》,约定由常州公司向高鸿科技供货,高鸿科技支付货款。原告诉称,常州公司已分别按《批发销售合同》约定供货,高鸿科技应支付相应货款。

  常州公司已与常州实道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货款债权转让给了常州实道。常州实道遂在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12起诉讼,主张常州公司已分别按照《批发销售合同》交付笔记本电脑,高鸿科技应支付货款共计4亿元以及迟延付款违约金1.93亿元(暂计算至2024年1月20日)、诉讼费、保全费用,同时主张公司承担债务加入责任,亦需承担前述款项支付义务。公司本次被列为共同被告,系原告常州实道诉称公司2019年出具了《承诺书》(落款日期为2019年1月1日)所致。《承诺书》载明,若高鸿科技未按约定付清全部货款,则公司将进行清偿。

  高鸿股份表示,常州公司并未交付本次涉案12份合同的货物,高鸿科技无需承担货款支付义务,公司亦无需向常州公司支付任何货款;《承诺书》不符合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或基本特征,公司亦无对《批发销售合同》项下货款支付提供“担保”的真实意愿、更无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因此,常州公司认为《承诺书》构成债务加入的主张不成立,即使高鸿科技存在应付货款,公司也无需承担货款支付义务。

  此外,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尚未专项披露的在诉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共计25起,涉及金额共计3.34亿元,其中,作为被告涉诉金额为3.2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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