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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30 02:25:18 股吧网页版
高鸿股份:董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度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30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鸿股份”)聘请的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亚太”)对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该审计报告涉及事项作如下说明:

一、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内容

(一)保留意见

1、重大诉讼

如附注“十六、2.或有事项”事项所述,因买卖合同纠纷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实道公司”)将高鸿股份公司及原下属公司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高鸿科技”,2021 年 12 月不再纳入合并范围)诉至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1 月作出一审判决,裁定高鸿股份系债务加入,裁定高鸿科技、高鸿股份公司共同支付实道公司货款282,942,344.00 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高鸿股份
独立支付律师费。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高鸿股份因该诉讼被冻结银行存款
269,085,093.11 元。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已就上述案件于 2023 年 2 月向常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止报告日尚未有进一步结果。

如“十六、2.或有事项”所述,高鸿股份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收到江苏省常
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共计 12起案件的诉讼材料。原告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实道”或“原告”)主张高鸿科技应支付货款共计 399,861,496 元以及迟延付款违约金
193,008,828.3 元(暂计算至 2024 年 1 月 20 日)、诉讼费、保全费用,同时主
张高鸿股份承担债务加入责任,亦需承担前述款项支付义务。高鸿股份本次被列为共同被告,系原告常州实道诉称高鸿股份 2019 年出具了《承诺书》(落款日期
为 2019 年 1 月 1 日)所致。《承诺书》载明,若高鸿科技未按约定付清全部货
款,则高鸿股份将进行清偿。截止本报告日,该诉讼尚未一审开庭。本次 12 起
诉讼与上述未审结的 9 起诉讼案情基本一致。

因该案件较复杂,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认诉讼事项对高鸿股份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2、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充分性

如财务报表附注七、8 其他应收款所述,高鸿股份对南京庆百电子科技有限
公司(简称:南京庆百)其他应收款 3 亿元,为预付资产购置款,期末计提坏账准备 327.00 万元,高鸿股份已提供关于资产转让的备忘录,但未提供股权转让协议。因未获取到充分、适当的证据,我们无法判断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无法判断高鸿股份对南京庆百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

3、使用权资产-天津凯乐商业广场减值准备计提

如财务报表附注十八、7 其他对投资者决策有影响的重要交易和事项所述,
天津凯乐商业广场项目自 2014 年签订房屋长期租赁协议租赁房屋后,一直未使
用或对外出租。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高鸿股份账面使用权资产-天津凯乐商
业广场余额 67,924,072.85 元,其他非流动资产-预付长期租赁房屋装修费用45,880,000.00 元。使用权资产长期未使用或出租,未产生收益,存在减值迹象。高鸿股份未对天津凯乐商业广场进行减值测试,我们无法判断高鸿股份使用权资产-天津凯乐商业广场、其他非流动资产-预付长期租赁房屋装修费用减值准备计提的合理性。

(二)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
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当存在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情形之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另根据第八条的规定,当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的结论情形之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
1、重大诉讼

如财务报表附注 13.2.2 涉诉事项(2)所述,2024 年 4 月,公司在该 9
起诉讼中部分被冻结的资金共计 128,220,587.64 元已解冻。我们对高鸿股份诉讼律师进行了函证,函证了诉讼的最新进展及可能的结果,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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