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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03 22:53:06 股吧网页版
ST高鸿: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及致歉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04


证券代码:000851 证券简称:ST 高鸿 公告编号:2024-127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及致歉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高鸿股份”)于 2024年 09 月 03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送达的《关于对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当事人: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冉北街 9 号院北区 1
号楼;

付景林,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新中,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丁明锋,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4 年 1 月 31 日,公司披露《2023 年度业绩预告的公告》,预计 2023 年
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30,000 万元至-
40,000 万元。2024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 2023 年年报显示,2023 年实现净利
润-155,587.67 万元。公司 2023 年度业绩预告与经审计净利润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第 5.1.3 条第一款和第 5.1.9 条第二款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付景林、总经理张新中、时任财务总监丁明锋未能恪尽职守、履
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2.1.2 条第一款和第 5.1.9 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第13.2.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1、对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2、对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付景林、总经理张新中、时任财务总监丁明锋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付景林、张新中、丁明锋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潘先生,电话:0755-88668308)。

对于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二、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致歉及公司说明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特就此事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忠实义务及勤勉义务,确保公司依法依规运作,提升信息披露水平。

三、对违规事项的整改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业绩预测的准确性,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根据《资产损失准备和核销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规范管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专项培训,要求今后的业绩预测工作严格遵照制度执行;进一步夯实财务会计基础工作,提升财务核算水平,确保减值计提等涉及职业判断事项核算的规范性,从源头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后续公司将持续加强内部宣讲和培训,定期组织学习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与规范运作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并将在以后的报告编制工作中加强审核,提高定期报告披露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提升信息披露质量。

公 司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为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正式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09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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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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