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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07 19:48:07 股吧网页版
石化机械: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08


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报送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管理,确保公平信息披露,避免产生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单位”)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则》《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办法》所明确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信息。

(二)涉及公司经营管理、运作和决策,但尚不具备公开披露条件的信息,或涉及商业秘密及对公司利益、品牌形象等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信息、市场信息、财务信息、技术信息、内控信息、人力资源信息、品牌信息等。

(三)《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则》《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按《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则》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等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
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证券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等资料。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要求,公司应当拒绝报送。

第七条 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依照本办法第八条履行相关报送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公司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
时,需履行以下报送程序:

(一)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报送重大信息审批表(见附件 1),经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送。

(二)经办人员向接收方提供保密提示函(见附件 2),书面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并要求对方盖章、签字确认知悉该保密提示函的内容和含义。

(三)接收方签署对外报送信息回执,填写信息使用人员基本情况(见附件 3)。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下属单位对外报送重大信息后,应将保密提示函和对外报送信息回执复印件留本部门(或单位)备查,原件及时交由董事会办公室保留存档,董事会办公室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查。

第十条 在公司依规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制作的或在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司。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如违规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外部单位或个人如利用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外部单位或个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为准。

附件 1

对外报送重大信息审批表

日期: 年 月 日

报送单位(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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