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08
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进一步明确公司各部门和各单位的信息收集和管理职责,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则》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法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项时,按照本办法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当立即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并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三)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
(四)公司分公司的总经理;
(五)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关联人;
(七)其他对公司重大事项可能知情的相关人员。
本办法所称“各单位”是指公司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等下属单位。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信息报告义务人和联络人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二)组织编写并及时提交重大信息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负责报告内容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发生或即将发生对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所涉及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控股子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和下属各单位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非日常经营活动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 4、5 项交易发生前,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其余事项达到《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董事会审议标准时,应当及时报告。上述交易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公司和下属各单位发生或拟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重大交易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包括: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上述事项中,第 1、2 项交易发生时,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的,应当及时报告;第 3、4、5 项交易发生时,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3%以上的,应当及时报告。
资产置换中涉及上述交易事项的,适用第(三)项的规定。
(五)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涉及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不论数额大小,都应当及时报告。
(六)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
1、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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