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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6-27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
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4 第 01568 号
致: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风新材”或“公司”)的委托,指派熊丽蓉律师、汤学铭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见证于 2024 年 6月 26 日召开的国风新材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国风新材的行为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议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根据国风新材提供的本次会议的有关材料,对因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需要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24 年 6 月 8 日,国风新材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了
《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告编号 20
24-025)。根据该通知,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拟定于 2024 年 6 月 26 日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经公司 2024 年 6 月 7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
会议做出决议,由董事会召集,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召集人、会议议题、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等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会议于2024 年6 月26日下午14:50 在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铭传路1000
号公司四楼第七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朱亦斌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通知公告的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本次会议签到处的统计和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共 5 人,于股权登记日(2024 年 6 月 21 日)合计持有股份 260,934,634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29.1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于股权登记日(2024 年 6 月 21 日)
合计持有股份 1,425,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6%。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提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的通知及相关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本次会议审议的提案为: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选举朱亦斌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张家安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选举李中亚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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