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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6-22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 111 号华润大厦 B 座 1901-1905、24 层
电话:0551-65790988 传真:0551-65790908
邮编:230601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安凯汽车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
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
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
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文件是真实的,且一切
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
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
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1.1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4 月 19 日,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1.2 2024 年 4 月 23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36,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
明。
1.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21 日(星期五)下午 2:30 在合肥市
花园大道568号公司管理大楼三楼313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21 日,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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