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13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 111 号华润大厦 B 座 1901-1905、24 层
电话:0551-65790988 传真:0551-6579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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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朱文韬、韩亚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等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已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并听取了公
司就有关事实和行为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文件
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并提供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根据2024 年 8月 23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关于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分别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并予以公告;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司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也已依法充分披露。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股东大会通知如期于2024 年 9月 12 日(星期四)
15:00 在合肥市花园大道 568 号公司管理大楼三楼 313 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
司黄李平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2 日,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月 12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要求,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本次股东大会签名册,经本所律师核查,下列人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23人,共代表股份464,418,7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4318%。其中: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2人,共代表股份460,194,46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9821%。2、根据深圳证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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