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8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或“本所”)接受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了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中伦律师审查了以下文件:
1. 《公司章程》;
2. 《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 《关于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的公告》;
4. 《关于变更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地址的公告》;
法律意见书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及现场参会股东资料。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中伦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中伦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中伦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如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 8 月 3 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下午 14:00 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下午 14:00 在成
都市锦江区新希望中鼎国际 1 号楼 2 楼会议室召开,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8月27日上午9:15—9:25、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27 日 9:15—15:00。
经核查,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原定场所因成都市高温限电将无法提
法律意见书
供空调而将现场会议地址变更为成都市锦江区金石路 376 号中鼎国际 1 号楼 2
楼公司会议室以外,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公司已就变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地址发布《关于变更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地址的公告》,在开会前于原会议地址张贴告示并安排工作人员现场引导参会人员前往变更后的会议地址,确保参会人员均能出席、列席会议。同时,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已签署《关于同意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地点的确认函》,同意公司变更现场会议地点,豁免公司变更现场会议地点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发布公告并说明具体原因的义务,并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以及表决方式、决议内容合法有效,不会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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