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28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九月
目 录
一、 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2
二、 本次终止的具体情况...... 4
三、 结论意见...... 5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根据《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终止本次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终止”)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如下声明:
1. 本法律意见书系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2.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
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所有副本材料及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对于该等证明文件本所已履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
4.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5.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6. 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
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7.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
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2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2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事宜发表了意见。
(三)2022 年 5 月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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