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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19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办法
(本制度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行为,加强投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第 34号令)及其实施细则、《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等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以及公司《章程》《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董事会授权决策方案》等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公司及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在境内将一定数量的资产、权益投入到某种对象或事项,以取得一定经济收益的行为或活动,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
(一)固定资产投资是指一定时期内以新建、改扩建等形式形成固定资产的投资行为;
(二)股权投资是指为参与或控制企业经营活动并以持有一年及以上股权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包括新设、增资(增
持)、对外投资并购等投资活动,及其他按照国资委相关制度文件应当纳入股权投资管理的项目类别;
(三)证券投资主要包括:新股配售、申购、股票等二级市场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但不包括金融衍生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额,是指在投资项目上的资产、权益投入,包括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本办法所称交易金额,是指在投资项目上的全部投资金额,包括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负债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国有管理相关规定确认的公司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公司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以及国资委有关投资监管要求中明确应当纳入重大投资项目范围的项目。
第 六条 公司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规定,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实现规范运作和高效管理;
(二)战略引领:主动服务国家发展战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提高核心竞争力、增强核心功能,体现股东投资意愿,按照公司的战略定位和发展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参股投资;
(三)规模适度:投资规模应当与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融资能力相适应;
(四)效益优先:遵循价值创造理念,注重投资质量和效益,增强价值创造能力,投资项目收益率原则上不低于公司要求的投资收益率评价指标;
(五)闭环管理:公司及具有投资职能的各子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项目立项、决策、实施和后评价及监督管理体系,形成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
(六)权责对等: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做到责任主体明确,有据可查,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责任主体进行责任追究;
(七)风险可控:投资实施主体作为风险管理责任主体,应对投资项目风险进行充分识别、分析和评估,采取有效的风险应对措施,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其主要负责人是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公司可根据子公司的业务类别、发展阶段、管理水平、治理能力等实际情况,一企一策的向符合条件的子公司开展投资项目前期立项授权。公司制定投资项目前期立项授权清单,该清单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发布,并适时动态调整。子公司不得再向下进行投资授权。
第八条 公司严格执行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于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一律不得投资;对于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须按要
求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级(分)子公司的境内投资管理工作。
第十条 日常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购置,小型基建项目,技术改造及检修,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类投资及基金投资;公司所属子公司在参与其他子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发生的投资,不涉及提请投资决策项目的二级及以下(分)子公司设立、增资,以及类似情形等不适用本办法,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专题会、总经理办公会是公司投资活动的决策机构,在本办法、公司《章程》《董事会授权决策方案》等管理制度规定的相应权限内对投资项目进行决策。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投资论证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作为公司投资决策的专业咨询机构,负责投资项目评审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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