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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30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 2022 年度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所述事项
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嘉博创”)2022 年度财务报表由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尤振审字[2023]第 0295 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现就2022 年度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所述事项已消除的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如下:
一、2022 年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述事项的内容
如财务报表附注五(八)、附注十一(二)、2、附注十三(七)、2 所述,中嘉博创公司与北京中天嘉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华信息”)原股东因业绩补偿或调整的方案多次协商未果后,原股东提起仲裁,进而导致中嘉博创公司对嘉华信息失去控制。嘉华信息失控后,中嘉博创公司针对嘉华信息原股东的仲裁请求,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反请求,相关案件尚在审理中。
中嘉博创公司 2021 年对嘉华信息投资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按照预计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损失 12.36 亿元;该笔投资款还原并计提减值准备后账面价值 2.44 亿元,重分类至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列报。2022 年嘉华信息仍处于失控状态,由于该事项对本期数据和对应数据存在影响,且后续的仲裁裁决结果、裁决执行情况均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是否需要对中嘉博创公司上述会计处理作出进一步的调整。
二、2022 年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所述事项消除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管理层高度重视 2022 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述事项,积极采取
措施解决、消除上述事项的影响,具体如下:
(一)(2023)京仲裁字第 2564 号《裁决书》事项
2023 年 9 月 28 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就上述仲裁案件出具了(2023)京仲裁字第 2564
号《裁决书》(以下简称“2564 号《裁决书》”),裁决“(1)确认刘英魁等方与公司签
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补偿协议》以及《债务和解协议》解除;(2)公司向刘英魁返还嘉华信息55%的股权、向嘉语春华返还嘉华信息 35%的股权、向嘉惠秋实返还嘉华信息 10%的股权;(3)公司向刘英魁支付违约金 25,850,000 元、向嘉语春华支付违约金 16,450,000元、向嘉惠秋实支付违约金 4,700,000 元;(4)公司向刘英魁支付已缴纳税款的损失13,840,979.38 元、向嘉语春华支付已缴纳税款的损失 51,958,501.09 元、向嘉惠秋实
支付已缴纳税款的损失 14,200,519.53 元及机构费用等”。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1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重大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54)。
基于 2564 号《裁决书》的裁决结果,公司董事会认为嘉华信息失控事项已完结。
公司依据上述裁决(3)、(4)等所述进行会计处理计入营业外支出 13,155.06 万元。
(二)申请撤销仲裁的影响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0 日依法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
请,请求裁定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京仲裁字第 2564 号裁决书,该案已
于 2024 年 1 月 15 日进行了第一次开庭谈话,目前尚未裁判。
根据《仲裁法》规定,除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外,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六种情形: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可见对撤销仲裁裁决的审查,主要是进行程序性和形式性审查,不对实体内容进行审查,因此使得撤销仲裁裁决的概率较低。
(三)申请返还股权交易对价本金的影响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变更)仲裁,申请嘉华信息原股东
返还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的股权交易对价本金51,740.00万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等。目前该项仲裁申请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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