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暨注销股票期权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暨注销股票期权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
德恒01F20220734-05号
致: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律师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终止实施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注销股票期权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终止暨注销与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的全部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陈述等)均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公司对所有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四)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次终止暨注销与回购注销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终止暨注销与回购注销事项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中对于公司有关报表、审计报告、专项审核报告等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完全依赖于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意见,本所律师对该等引用并不意味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该等专业文件及所引用的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五)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所出具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中的释义适用于本法律意见。
(六)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终止暨注销与回购注销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终止暨注销与回购注销事项所制作的相关文
件中或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中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导致法律上或其他任何方面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公司引用的相关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终止暨注销与回购注销事项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 2022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