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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17 19:25:06 股吧网页版
浙商中拓: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18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及
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410000

电话:0731 8295 3778 传真:0731 8295 3779

网站:www.qiyuan.com

致: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启元”或“本所”)受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浙商中拓”)委托,作为浙商中拓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26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行权”)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作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并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行权相关事项上报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仅供本次行权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一、本次行权相关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1、2020 年 3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第七届监事会 2020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上述相关议案并发表同意意见。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11 日披露了上述事项。

2、2020 年 3 月 11 日至 2020 年 3 月 20 日,公司通过公司内网将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2020 年 3 月 21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
《监事会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0 年 3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本计划获得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
及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其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
事宜。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7 日披露了上述事项及《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0 年 5 月 26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和第七届
监事会 2020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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