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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2-02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关于对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15 号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司重大诉讼公告》显示,
2017 年,你公司投资云南联顿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联顿)的《增资协议》约定,安泉、陈静、肖琨、吴洁芳、阿灼辉
承诺云南联顿 2018 年至 2020 年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1,928 万元、
2,120 万元和 2,332 万元,三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6,380 万元。
若未达到业绩承诺,业绩承诺方应于云南联顿 2020 年年度审计报告正式出具后 30 日内向景峰医药进行补偿,业绩承诺方对业绩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补偿责任。云南联顿 2018 年至 2020 年的净利润分别为 575.23 万元、1,156.43 万元、887.83 万元,合计2,619.50 万元,未实现承诺业绩,累计未完成金额 3,760.50 万元。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云南联顿业绩承诺进展信息披露不及时
自业绩承诺方作出业绩承诺以来,你公司未在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的定期报告中披露云南联顿业绩承诺事项及具体履
行情况。云南联顿未完成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业绩承诺,
你公司董事会未召开董事会单独审议云南联顿的实际盈利数与 承诺数据的差异情况,未在当年年报中披露前述事项,直至 2023 年 12 月才披露《关于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说明业绩承诺事项及 具体履行情况。
二、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追讨业绩补偿款
云南联顿业绩未达承诺,你公司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追讨业
绩补偿款,直至 2023 年 10 月才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要求业绩承诺方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
订)》第 1.4 条以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
第 6.6.5 条、第 6.6.6 条、第 6.6.12 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 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4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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