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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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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
深圳市龙华区星河 world 二期 E 座 6 层 609A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4)崇立法意第 010 号
致: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而不对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 2024 年 7 月 2 日召开第二十九次会议做出决议决定召
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3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关于召
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于 2024 年 7
月 10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关于变更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的公告》(以下简称《变更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地点由“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高新路 158 号贵州景峰注射剂有限公司会议室”变更为“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樟木桥街道双岗社区桃林路 661 号双创大厦17 楼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同时将登记地点和联系地址变更为“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樟木桥街道双岗社区桃林路 661 号双创大厦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变更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知》以及《变更通知》中均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7 月 18 日(星期四)14:50 在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
开发区樟木桥街道双岗社区桃林路 661 号双创大厦 17 楼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鉴于公司原董事长叶湘武已向公司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辞去公司董事长、
董事、总裁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职务,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 2024 年 7 月 2
日召开第二十九次会议做出决议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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