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不想发这个帖子。浏览到有一个帖子里,有朋友提出以下问题:
2024-09-22 12:16:08来自 四川
呛海神说的公司债不解决拿不到路条
楼主倒是做了回复。核心内容是:骗小白的。其后,我在楼主评论下就公司债与重整债的差异做了说明。熟料:我的评论没了。好吧,下面就公司债与重整债的差异,堆字儿。
好多朋友将公司债与重整债混为一谈,这大概源于上市公司8月8日的特别风险提示,在关于公司债券事项,上市公司说:
目前公司已进入预重整程序,临时管理人已向公司债权人发出债权申报说 明并发布意向投资者招募公告。本次重整中,公司债券涉及的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后续将根据债权申报情况确定其债权性质,并设置清偿方案,具体将采用现金方式、“以股抵债”方式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清偿。
上市公司这样说到底有多少依据我不知道,反正到了9月7日,特别风险提示对上述说法做了修改。上市公司说:
公司债券涉及的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后续将根据债权申报情况确定其债权性质,并设置清偿方案。截至目前,上述财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事项 2 所涉及的影响尚未消除。
上市公司为何同样的事项,在不同的时间出现不同的表述,不得而知。但是,公司债与重整债存在根本性的差异却是不争的事实。
以我的认知,这两者之间,至少在以下方面存在差异:
1 债务来源
公司债:行政许可,经证监会许可发行。
重整债:公司经营,包括借款、应付等。
2 法规依据
公司债: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重整债:企业破产法
3 执纪机关
公司债:证监会
重整债:法院
4 管理机构
公司债:托管机构-摩根斯丹利
重整债:临时管理人(受理后:管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5 决策机构
公司债:持券人大会
重整债:债权人大会
由此可知:公司债与重整债根本就是在两个不同轨道出现的债务,公司债不向临时管理人申报没什么不可思议的,当然也就不存在公司债无条件按现金+以股抵债的模式清偿的可能了。
那么,如果公司债不清偿,会影响重整吗?
我们先来看看重整申请的要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对重整的申请要求:
申请人申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除提交《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关于上市公司具有重整可行性的报告、上市公司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通报情况材料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上市公司住所地人民政府出具的维稳预案等。
上述要求中,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无异议函。也就是说: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是能制约重整的。
如果公司债已经逾期且发行人仍未清偿,会有什么后果呢?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
第五条第二款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得怠于履行偿债义务或者通过财产转移、关联交易等2 方式逃废债务,故意损害债券持有人权益。
第七十五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严重损害债券持有人权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限制其市场融资等活动,并将其有关信息纳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按上述要求,我很想知道:在公司债已经逾期且未清偿的前提下,重整申请人能取得证监管理部门出具的无异议函吗?
现实案例中,存在公司债的重整个股并不多,2023年仅有3只,分别是正邦、全筑、泛海。其中,正邦、全筑的公司债均在预重整期间制定了处置方案并通过了公司债债权人大会,其中全筑是处置方案披露后才提出的重整申请,正邦、全筑均最终取得了路条并完成重整;泛海直至2023年12月2日,一直未就公司债清偿做出安排,并被临时管理人申请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重整,理由是:不具备重整可能。非常巧合的是:泛海的临时管理人与景峰的临时管理人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更巧合的是:泛海与景峰在9月20日前都有过惊艳的表现。期望景峰不要复制泛海的下半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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