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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24 20:09:13 股吧网页版
海信家电: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25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HH LAW FIRM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见意见(2024)第141号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见意见(2024)第141号
致: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召集,公司
董事会于 2023 年 6 月 4 日以公告形式在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会议审议的事项及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独立董事候选人徐国君先生由于其他个人原因,不再作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再将徐国君先生作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 2023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选举并取消该议案。

2024 年 6 月 11 日,公司收到青岛海信空调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提议增加海信家电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推举张世杰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 2023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

2024 年 6 月 12 日,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在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取
消 2023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部分议案并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取消 202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中《关于选举本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之子议案《选举徐国君先生为本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决定其薪酬标准》,并于该议案下增加子议案《选举张世杰先生为本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决定其薪酬标准》。除上述调整外,2023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其他事项不变。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24 日(星期一)下午 15 点 00 分在青岛市崂山
区海信国际中心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的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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