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06
北 京德和衡律师 事务所
BEIJING DHH LAW FIRM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并减少注册资本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4)第412号
BEIJING DHH L AW FIRM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分别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 全称
海信家电、公司、贵司 指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本激励计划 案)》
激励对象 指 按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本次注销 指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安排,回购注销A股限制性股票并减少注册资本
的行为
《考核办法》 指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第三
部分:3.2股权激励》
《公司章程》 指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A
本法律意见书 指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并减少注册资
本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 指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项目承办律师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Tel:010-8540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 A 股限制性股票并减少注册资本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4)第412号
致: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贵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指派律师为贵司实施202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本所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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