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19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经 2024 年 8 月 28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4 年 9 月 18 日
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的运作程序,确保董事会工作的有效
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有关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或有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能担任董事的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和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第四条 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
连选连任,独立董事连任期间不得超过 6 年。董事(包括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
第五条 公司的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给予的董事的职
权外,还有如下特别职权: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5%(含 0.5%)以上的交易,须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
如果独立董事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六条 除依前条规定行使职权外,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并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除上述外,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其他相关事宜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一)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八条 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