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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国际: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8月28日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9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4年8月28日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定战略、防风险、作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特决定设立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三名董事会成员组成,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二名委员须为公司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和风险管理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体系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风险管理报告。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由全体委员的1/2以上选举产生。

第七条 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九条 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2/3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2/3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监督和指导公司内控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七)指导和监督公司风险、内控部门工作;

(八)听取公司季度、年度风险管理报告;

(九)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委员会应当对所发现的重大风险和重大异常情况,以及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会计政策及其变动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信息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有关聘用或更换负责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建议,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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