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31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2024 年 12 月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4)- 05-441
敬启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19〕102 号)、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和《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国际”或“公司”)的委托,就中钢国际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对中钢国际本次注销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调查,查阅了中钢国际本次注销的相关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中钢国际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中钢国际本次注销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中钢国际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以上前提及限定,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中钢国际本次注销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注销的法定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钢国际为本次注销已履行了如下程序:
1、2022 年 12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制定<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激励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制定<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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