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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16 19:10:08 股吧网页版
中粮科技:202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17


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 地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燕山路冠宜大厦 1 号楼 20 层

ANHUI HUAIHE LAW OFFICE 电话:(0552)2835900 传真:(0552)2835903

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接受中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科技”)的委托,指派尹现波律师、张小曼律师(以下简称“见证律师”)见证中粮科技召开的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中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审验,并现场参与计票、监票,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声明如下事项: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4 年 4 月 23 日召开的八届董事会
八次董事会决议召开,中粮科技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在《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34),通知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包括:股东大会届次,召集人,会议召集的合法、合规性,会议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提示性公告发布时间)、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联系方式等。

中粮科技董事会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3 年股
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再次就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联系方式等内容进行了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 14 点 30 分在北
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兆泰国际中心 A 座 22 层 2201 会议室召开,
中粮科技董事、董事长江国金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3、深交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5 月 16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深交所互联网投票时间:2024 年 5 月 16日 9:15 -15:00。

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截至 2024 年 5 月 8 日下午交易时间结
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1 名,代表两名股东,代表股份 1,035,233,262 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本的55.5168%,出席会议的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除公司股东外,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见证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中粮科技提供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相关数据情况,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间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10,774,944 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本的 0.5778%。

三、关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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