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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6-29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关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李静律师和唐琼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法对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予以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本所律师确认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如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 2024 年 6 月 8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
资讯网上的《紫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拟
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十五日之前,即在 2024 年 6 月 8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并将本次股东大会的
审议事项通知各股东。
公司发布的上述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等,说明了股东有权参加现场会议或网络投票,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现场会议及有权
参加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参加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北京市海淀区紫光大楼一层 118 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系统
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6 月 28 日上午 9:15-9:25,9:30-
11:30 和下午 13:00-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
间为 2024 年 6 月 28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80 名,代表股份913,933,69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9548%。其中,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 2 名,代表股份 801,428,91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021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8 名,代表股份 112,504,77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336%。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集。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签署<经修订和重述的卖出期权行权股份购买协议>的议案》
同意 913,176,4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171%;
反对 305,6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34%;弃权451,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49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12,305,74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303%;反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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