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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15 18:55:06 股吧网页版
新乡化纤: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稿)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16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修订,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下同)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
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八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由相关负责人进行层级审批后,报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签字审批。

第十条 投资项目应按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公司项目管理部门应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对资金应用、项目进度、项目工程质量等进行检查、监督,并建立项目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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