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16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修订,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检查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本公司全体监事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的监督检查机构,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 监 事
第三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及以上监事中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
第七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公司章程》中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产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
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应当保证监事具有足够的经验、能力和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其对董事、经理履行职务的监督和对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监事会应当
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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