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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化纤: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20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 意 见 书

亚律法字(2024)第 11-19 号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意 见 书

致: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接受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鲁鸿贵、周耀鹏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进行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与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验证,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在《证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9 日 14:30 在河南
省新乡市红旗区新长路与经八路交叉口公司新区办公楼 507 会议室召开,召开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与通知一致,会议召开与会议通知间隔十五日以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及资格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41 人,代表股份 670,210,0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9.416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442,507,0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6.024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40 人,代表股份 227,702,9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3.391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及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现场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新乡
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三项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关于拟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668,446,0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68%;反
对 1,63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39%;弃权 129,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0,612,1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517%;反对 1,63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0485%;弃权 129,4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99%。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以上通过。

二、审议《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方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225,824,3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750%;反
对 1,62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36%;弃权 253,7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0,497,5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977%;反对 1,62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0185%;弃权 253,7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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