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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23 18:21:04 股吧网页版
重药控股:反舞弊与举报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24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反舞弊与举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药控股”或“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降低公司经营风险,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和持续稳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宗旨

本制度的宗旨是规范公司全体员工的职业行为,特别是中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职业行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职业道德及公司的规章制度,树立廉洁和勤勉敬业的良好风气,防止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三条 定义

本制度所称的反舞弊是指公司对违反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调查,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和惩治舞弊行为。

本制度所称的举报是指对企业员工、经营行为等进行举报,反映问题、提出建议或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企业(含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和实际控制企业等)的所有员工、客户、供应商、投资者、股东及公众。

第二章 舞弊的概念及形式

第五条 舞弊定义

本制度所称的舞弊是指公司内、外部人员采用欺骗、隐瞒等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行为;或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一般舞弊行为

一般舞弊行为主要包括:

(一)泄露机密。员工窃取、试图窃取公司机密或故意泄露公司商业信息的行为;

(二)收受贿赂。员工及其利益相关人(包括但不限于直系亲属)索取或非法收受来自于关联企业、供应商和客户的贿赂、回扣及借款等其他利益的行为;
(三)造假。员工利用职务便利,牟取私利的,包括但不限于伪造或更改虚假资料,提供虚假信息、伪造或协助伪造虚假证明及材料等行为;

(四)竞业限制。未经授权情况下,从事与公司存在商业竞争的经营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在职期间自营或参与经营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等;

(五)侵占财产。员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使用、挪用、盗窃、侵占公司财产;

(六)串通舞弊。员工与员工之间、员工与客户、供应商及其他企业或个人之间的内内勾结、内外勾结,损害公司利益谋取私利;

(七)故意隐瞒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将售后退款确认为收入、提前确认收入、虚假发货、虚构订单、虚构销量、虚构市场活动、虚增人员、虚报员工工资等;

(八)为不正当的目的而支出费用,如支付贿赂或回扣等;

(九)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的交易机会或可预期获利的交易项目转移给其他个人或公司,损害公司利益;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十一)利用职务之便,私设小金库、账外账等;

(十二)其他损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七条 视同舞弊行为

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公司相关规定的行为均视同舞弊,主要包括:

(一)存在以下行为而没有向公司报备及利益回避的:

1.员工本人近亲属同在公司任职的;

2.员工本人或本人近亲属经营公司代理的产品;

3.员工本人或本人近亲属与供应商或客户的近亲属有经济往来;

4.员工本人或本人近亲属成为公司供应商或客户的合伙人,或员工本人委托他人并以他人名义出面作为公司的供应商或客户(本人是实际控制人);

5.员工本人或本人近亲属直接或间接在公司供应商或客户中投资入股或参股。

(二)私刻公司及其管理人员的印章,伪造公司、部门文件或报告;

(三)伪造、虚报年度、半年度业绩数据或年度奖金、绩效数据;

(四)伪造、变造、销毁、藏匿会计记录或凭证;

(五)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公司为虚假的交易事项支付款项;

(六)故意错误的交易事项或记录虚假的交易事项,购买、销售不存在(不真实)的资产;

(七)未严格履行合同,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或者给公司声誉带来重大负面影响;

(八)虚开发票、虚增发票金额、虚构报销事项;违规报销(报销不属于公司规定范围的费用);

(九)本人未经批准在其他企事业部门、单位兼职;

(十)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第三章 反舞弊组织架构及职责

第八条 党委

公司党委负责组织、领导、监督公司反舞弊与举报管理工作,将反舞弊工作作为推动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内容,研究决定反舞弊与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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