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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2 19:41:58 股吧网页版
中国重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3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业务指引以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管理公司上述人员的身份及持股变动的自查和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
公司通过深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
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
息后,深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
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
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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