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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21 19:09:11 股吧网页版
河化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4年5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22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4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
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担保形式。
对外担保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进行对外担保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拒绝强令为他人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六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并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
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公司及子公司为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该非全资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子公司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需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二章 对外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对外担保对象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
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九条 虽不符合第八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
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且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节 对外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
并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对担保对象审查的责任单位是公司的财务部门,并委托公司的法律顾问进行审查。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财务部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审查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担保有关的借款合同等主合同;

(五)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及相关资料;

(六)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董事会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
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董事会在审议通过后,应将前述材料及意见一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以及本制
度规定的权限对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表决。对于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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