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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21 19:09:12 股吧网页版
河化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5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22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 O 二四年五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战略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三条 董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
相关规定行使职权,并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处理董事会日常
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负责保管董事会印章。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

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条 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的相关制度由公司另
行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提案

第六条 董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七条 提案人所提出的议案如属于各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
内的,应首先由各专门委员会审议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八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
处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
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的意见。

第九条 除本规则第十四条相关主体应在其提议召开临时董
事会时提出临时董事会议案外,其他向董事会提出的各项议案应
在董事会召开前 10 日送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提交董事
长决定是否列入董事会审议议案。如董事长未将提案人提交的议
案列入董事会审议议案,董事长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提案人不
同意的,应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的方式决定是否列入
审议议案。

第十条 公司需经董事会审议的生产经营事项可以下列方式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年度发展计划、生产经营计划由总经理负责组织
拟订后由董事长向董事会提出;

(二)有关公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由财务总监会同总经理
负责组织拟订后由董事长向董事会提出;

(三)有关公司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由财务总监会同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共同拟订后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提出。

第十一条 有关需由董事会决定的公司人事任免的议案,董
事长、总经理应根据提名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分别按照其权限向董
事会提出。

第十二条 有关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基本管理制度的议案,
由总经理负责拟订并向董事会提出。

第三章 董事会的召集与通知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
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
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按照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所基于的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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