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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9 17:00:21 股吧网页版
安泰科技: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30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保护
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
定的披露方式将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的媒体公布。
第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
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能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能提前对外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
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应保证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
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须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
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及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须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和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

第八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活动须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和监控,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九条 公司公开增资发行证券编制的招股说明书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
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公司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
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公司发行证券的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
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三条 本制度关于公司发行证券招股说明书的规定
适用于公司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四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根据中国证
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依法编制和披露发行情
况报告书。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
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须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
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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