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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9 17:00:24 股吧网页版
安泰科技: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30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号广播大厦 5&9&10&13&17 层 邮编:100022
电话:(010)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海润天睿”)接受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科技”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安泰科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就安泰科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激励计划》、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公司书面声明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安泰科技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安泰科技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回购注销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安泰科技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安泰科技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于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以外的其他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的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的会议决议等相关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了下列法定程序:

1.2022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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